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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装打扮盗窃名烟名酒,这一次够小子喝一壶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居民小明,因染上毒瘾,入不敷出。

一日下午小明流窜到焦作市山阳区中弘名都城和中弘明瑞城中间的东西路上,那条路上有许多的名烟名酒商店,通过观察,小明发现一家名烟名酒商店就是一个玻璃门挂了一把U型锁,比较好弄开。

小明假装买烟对该店的物品地形进行了踩点熟悉。

这一天深夜2时许,小明驾驶摩托车来到名烟名酒点附近路口。因害怕被监控视频拍到,小明穿上雨衣,遮头盖脸,乔装打扮,然后手持编织袋徒步蹿至烟酒店门前,用手掰开烟酒店玻璃门的门把手后进入店内。

小明将店内的一瓶茅台酒、一瓶五粮液酒、两瓶水晶五粮液酒、两条软中华香烟、两条硬中华香烟、两条荷花牌香烟、九条黄金叶牌百年浓香系列香烟、两盒黄鹤楼牌香烟以及一部华为手机盗走装入编织袋后迅速逃离。

当天上午,小明就将盗窃所得的名烟名酒卖到火车站附近一家烟酒店,得赃款元,赃款被迅速挥霍。

后经鉴定,小明所盗窃的烟酒及手机价值共计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判处被告人小明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责令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非法所得元予以追缴。

小编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河南省法院、省检察院《关于河南省盗窃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盗窃数额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窃数额4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当事人均为化名图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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