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王先生到饭店就餐,自带价值余元的习酒,服务员在打开的时候,不慎失手将酒打碎。
据王先生在采访中说:“饭店的意思是我也有一定的责任,希望双方把酒的价格平摊掉,双方各一半。这个我肯定接受不了,酒打碎了跟我是完全没有任何关系的。”
饭店负责人蒋经理称:“小姑娘刚来10天,经济能力也比较弱,在心理承受范围之内,能承担多少来补偿客人,剩余的由我们管理层平摊。”
目前,该饭店已经赔偿了王先生元。
对于饭店最后的处理方式,笔者个人比较赞同。
这件事情在网上曝光后,有很多网友纷纷表示“这个服务员太可怜了,得饶人处且饶人,酒店明文规定,不可以私带酒水”“喝得起这么贵的酒,度量大点,人家也不是故意的”……
慷他人之慨真是容易,键盘轻轻一打,几行字就发出来了,不知道如果是这些人遇到了这种情况,能不能真的像他们说得这么大度!
至于“酒店明文规定,不可以私带酒水”之类的观点,笔者建议他们多学学法律:最高人民法院于年2月12日明确,“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均属于餐饮业制定的违反《合同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霸王条款。
也有网友认为“损坏了人家的东西赔偿天经地义,就是服务员和饭店各承担多少的问题了”。
是的,就像消费者损坏店内物品需要赔偿一样,不论是否出于故意,店员损坏了消费者的物品也是一定要赔偿的,赔偿金额可以由双方共同协商。
笔者个人非常赞同这个观点。
饭店最终由服务员负责赔偿一部分,其余由管理层平摊的解决方式,既顾及了顾客的感受,又惩罚了大意的服务员,同时也体谅了服务员刚参加工作的艰辛。
有担当、有纪律、有包容。
类似的新闻笔者见过许多,但处理结果都是不尽如人意,唯有这家饭店,笔者愿意为其点个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