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对河北区皓路达食品销售店的处罚公示,该店因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剑南春、国窖、泸州老窖特曲、天之蓝、五粮液等37瓶白酒,被予以没收、销毁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处以人民币元的处罚。
年3月2日,河北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内容,到位于天津市河北区江都路街道革新道号的天津市河北区皓路达食品销售店(钱亚莲)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店内经营的“剑南春”白酒(52%volml)4瓶、“剑南春”白酒(38%volml)6瓶、“国窖”白酒(52%volml)2瓶、“泸州老窖特曲”白酒(52%volml)12瓶,“天之蓝”白酒(52%volml)1瓶、“五粮液”白酒(52%volml)12瓶,共计37瓶,经各商标权利人现场鉴定,均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37瓶侵权白酒实施强制措施,予以扣押。
当事人自述该批次白酒是其于年1月,从一上门推销的陌生人处收购,未留存联系方式,至年3月2日检查之日并未售出。根据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现场的货架上提取的价签,上述侵权白酒销售价格分别为“剑南春”白酒(52%volml)元/瓶,“剑南春”白酒(38%volml)元/瓶,“国窖”白酒(52%volml)元/瓶,“泸州老窖特曲”白酒(52%volml)元/瓶,“天之蓝”白酒(52%volml)元/瓶,“五粮液”白酒(52%volml)元/瓶。上述被扣押白酒违法经营额共计元,没有违法所得。
当事人销售上述白酒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所指的违法行为。
依据《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商标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对经认定的商标侵权行为,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经营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结合自由裁量,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销毁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剑南春、五粮液、天之蓝等白酒37瓶(详见财物清单);
2.罚款人民币元。
编辑
马媛
来源
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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