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案件,三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五个月至十一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年11月20日至12月18日期间,被告人詹某和黄某民(在逃)在郴州市北湖区合伙经营某酒吧,为了提高营业收入,向顾客提供未成年女性有偿陪侍服务。被告人黎某莹、罗某威等人负责管理未成年女性有偿陪侍人员,包括发放工资、考勤等。
黎某莹等人从每笔有偿陪侍费用中抽取20元或元作为提成。未成年女性陪侍人员则从订包厢酒水消费中抽取25%提成。同年12月18日,民警从酒吧现场查获16名未成年女性陪侍人员。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詹某、黎某莹、罗某威组织多名未成年女性进行有偿陪侍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被告人詹某、黎某莹、罗某威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认罪认罚,均可从宽处理。
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三名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詹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综上,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未成年人保护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工程,社会各界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价值引领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家庭是未成年人的港湾,广大家长作为未成年人第一监护人,要依法履行好监护职责,积极主动帮助未成年人扣好人生“第一粒扣子”,加强对孩子的正向引导。
未成年人自身也应以正确价值观为指引,切莫贪图一时之利,沦为犯罪分子的工具,毁掉自己的一生。
来源:人民法院报